中新網柳州11月19日電 (韋林汕 顏宏偉)廣西柳州市一女子到民政局進行結婚登記時,被告知自己於九年前已經和一臺灣男子登記結婚,面對自己莫名“被結婚”的情況,該女子將柳州市民政局告上了法院。11月19日,廣西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撤銷先前頒發的《結婚證》。
  2013年3月,柳州市民黃艷紅(化名)和未婚夫到柳州市民政局要求結婚登記時,該局工作人員告知黃艷紅已於2004年10月與臺灣籍男子施安(化名)登記結婚。而黃艷紅聲稱自己至今未婚,且根本不認識這位與她登記結婚的男人。為此,黃艷紅曾要求民政局撤銷其頒發的《結婚證》,民政局拒絕了黃艷紅的請求。黃艷紅只好將市民政局告上法院,請求法院撤銷民政局頒發的《結婚證》。
  民政局代理人辯稱,民政局根據法律規定,僅對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所提供的材料做形式上的審查,沒有義務做實質上的審查,也無能力對申請登記的材料做實質上的審查。而當時“黃艷紅”提供的戶口簿、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的內容均是一致的,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符合法定的結婚年齡、無禁止結婚的條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予以發給結婚證。第三人施安與《結婚證》上的“黃艷紅”均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並且提供了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簽字聲明以及相關的材料。民政局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對第三人施安與《結婚證》上的“黃艷紅”所提供的相關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後,頒發了《結婚證》。故民政局頒髮結婚證的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同時,民政局還稱,原告黃艷紅對自己的身份信息管理不善,導致《結婚證》上的“黃艷紅”故意偽造身份證明,騙取婚姻登記。如果原告黃艷紅所提供的身份材料是真實的,《結婚證》上的“黃艷紅”所提供的身份材料是偽造的,那麼民政局完全是由於《結婚證》上的“黃艷紅”的欺騙行為,才錯誤的為其頒發《結婚證》。民政局在本案當中也是受害人,因此本案的不利後果應當由第三人施安和《結婚證》上的“黃艷紅”來承擔。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上的“黃艷紅”簽名與原告黃艷紅本人簽名明顯不一致;且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以“黃艷紅”名義的女性申請結婚登記時使用的身份證以及《結婚證》上照片中“黃艷紅”也明顯與原告黃艷紅本人的相貌不一致。對於以“黃艷紅”名義的女性與第三人施安提供的結婚登記申請材料,民政局雖有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但卻並未發現有人利用虛假證件冒用本案原告黃艷紅之名義與他人登記結婚,並致使本案原告黃艷紅無法進行登記結婚。
  最終,法院判決民政局頒發的《結婚證》存在發證事實錯誤之客觀情形,故該證依法應予撤銷。  (原標題:女子身份證遭冒用無法結婚 狀告民政局審查不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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