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社評本報評論員 潘洪其
  對“闖王”式異常交通違法行為,不採取果斷措施履行告知、警示義務,無異於放任交通違法行為繼續發生,放任交通安全隱患加劇蔓延,這種懶政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比“闖王”猶有過之。
  深圳交警近日曝光了十大闖紅燈違法車輛,其中一輛粵牌海馬車半年闖紅燈102次,成為統計期內次數最多的“闖王”,罰款累計10萬多元。第二名半年內闖紅燈違法逾百宗,第三名今年1至4月闖紅燈違法38宗。三車闖紅燈分別都有相對固定的地點,且違法行為均未處理。
  闖紅燈是十分危險的交通違法行為,交通法規對此規定了較為嚴重的處罰,目的就是要對司機進行處罰教育,幫助司機提高交通安全意識,減少闖紅燈違法行為。深圳交警集中曝光十大闖紅燈違法車輛,一方面是以公開曝光形式告知違法車輛車主,督促其前往交管部門接受處罰,另一方面也有展示交通管理工作成績,對公眾包括廣大司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意思。不過,深圳交警始料未及的是,他們集中曝光十大闖紅燈違法車輛,同時暴露了他們重罰輕管、以罰代管的懶政思維,那些半年內闖紅燈違法多達幾十次上百次的“闖王”,雖然自身對違法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他們也是交管部門以罰代管懶政下的“蛋”,交管部門應就此進行深刻反思。
  2005年北京曾出現一起類似“闖王”的經典案例:司機杜寶良在真武路同一地點違反禁行規定,累計被電子眼拍攝違章105次,罰款累計高達10500元。案例公開後,媒體和輿論質疑交管部門“只處罰不告知”,導致杜寶良在不知情條件下,在同一地點反覆違章。深圳“闖王”和當年北京的杜寶良,都是多次在固定地點發生同一違章行為,都沒有接到交管部門任何形式的告知通知,最終都累計了多次違章記錄和巨額罰款。如果說有所不同,主要是深圳“闖王”闖紅燈具有高度危險性,杜寶良違反禁行的危險性相對較小,同時杜寶良為外來務工人員,可視為弱勢群體,其被累計處以重罰的遭遇,更容易引起公眾的同情。“杜寶良事件”發生後,掀起了一場推動交管部門轉變執法觀念、提高執法水平的大討論,然而時至今日,深圳“闖王”頻出足以表明,一些地方的交管部門仍然停留在以罰代管的水平,甚而不乏“釣魚執法”、“執法創收”的故意,讓人萬般驚訝遺憾不已。
  媒體引用《行政處罰法》關於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告知當事人的規定,批評交管部門“只處罰不告知”涉嫌行政違法。交管部門辯稱,交通違章記錄不是行政處罰,當事人到交管部門處理違章時,才算是受到行政處罰,之前交管部門未告知並無不妥。另一個更“實際”的理由是,一些車主在車輛登記時留下的地址、電話等信息多有不確,有的經常變動,交管部門要將車輛違章信息和處罰決定告知當事人,往往很難聯繫上車主,因此車主應當通過定製短信服務、上網查詢等方式,主動瞭解車輛違法信息,主動接受違章處罰。
  就一般交通違法行為而言,交管部門若拿出這兩個理由,規避履行告知當事人的義務,基本上也說得過去。但是,當交管部門監控到同一車輛在固定地點多次發生同一違章行為的異常情況(超過四五次即應判定為異常情況),就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比如到該固定地點蹲守,或者借助偵查手段找到違章車輛,告知車主違章信息和處罰決定,總之要通過有力的執法措施,及時警示違法行為當事人,制止其繼續發生交通違法行為。這樣做既是為了履行交通處罰告知程序,更是為了遏制交通違法行為反覆出現,從而有效消除交通安全隱患,最大限度保障交通安全。
  交管部門對一般交通違法行為不告知當事人,或許不算大錯,但對“闖王”這樣的異常交通違法行為,如果仍不採取果斷措施履行告知義務,則無異於放任交通違法行為繼續發生,放任交通安全隱患加劇蔓延,這種懶政的危害性和嚴重性,甚至比“闖王”等異常交通違法猶有過之。交管部門不能自矜於查處了多少“闖王”,而更應當反思“闖王”是誰“養”成的、是怎樣“養”成的,如何加強監管減少“闖王”式違章。只有革除重罰輕管、以罰代管的懶政機制,才能有效遏制各種異常交通違法行為,避免由此引發交通事故悲劇。  (原標題:“闖王”違法是以罰代管懶政下的“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m84wmqfu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